广州医疗诉讼律师

联系电话:13922420510
律师信息
陈灿芳-广州医疗诉讼律师照片展示

陈灿芳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910927574

  • 电话:

    13922420510

  •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大厦1006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诉讼

医疗诉讼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 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广州医疗诉讼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诉讼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

  核心内容:医疗诉讼性质不同承担的前提不同。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在医患纠纷中,主要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赔偿诉讼、医疗过失赔偿诉讼。这两类诉讼,在归责原则上,实质都是过错原则,但表现形式有所区别。

  诉讼,须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医方承担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定医方承担民事赔偿并不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和必要条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及过错、过失程度决定医方承担民事及承担的大小。

  第一条规定:;该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的规定。;该解释给那些因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方以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应当注意,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医方适用过错原则,实际是过错推定原则,是举证分配的结果,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可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依据就是。本案中,原告第二次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因此应适用的规定,对被告医院方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诉讼在医疗纠纷中会带来的影响:

  1、医疗诉讼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使得法院实际上难于承受来自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由此不可避免会带来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

  2、诉讼中角色不同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

  实际上,患方和院方主观上都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这样更利于维持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调解这种方式快速、公正并且成本低,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首选。更何况医疗纠纷原本就是应该通过商议的方法解决,从而实现相互理解、信任、配合处理矛盾的目的。

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我们都知道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处理的,很难权衡好医患之间的关系,在发生医疗事故以后要先收进行医疗事故伤残的鉴定才能进行医疗事故的理赔。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呢请阅读下面由为您带来的文章。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医疗不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环节往往被慌乱的家属所忽略,等到过后想起时已无法补救。对此,病人及家属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通过上述的编辑,我相信大家现在对于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由于医疗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以大家一定要做好证据的收集这样才能更有利于自己。

Copyright © 2008-2020

广州医疗诉讼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